不能采用这种方式,因为
当事人已经年满60周岁,不再受
劳动法律
法规保护,因此无法再享有劳动法律制度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所以无须按照
劳动仲裁程序进行处理;而一旦到达法定
退休年龄,其继续留在企业工作只会被视为
劳务关系,依照
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来看,此时劳动合同可以被视为解除状态,当事人必须直接通过
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务关系并不适用于
劳动合同法,而是归属于
民法范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所在地区应负责对本地区内发生的所有
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递交了
仲裁申请的话,那么最后的
管辖权应给予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