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中,主动退回
赃物确实能够对
刑罚裁定产生正面影响,实现减轻
刑事惩罚的可能性。假设被告已经积极地退还赃物,那么,在进行法庭审判时,法官就会将这种行为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在
量刑环节给予适当的考量。
另外,假如在被捕后的服刑过程中,
当事人能够表现出诚恳积极的悔过之意并且主动退回部
分赃款,那么这样的举动很可能会被视为体现良好的悔罪态度,从而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程度的
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各类不同刑期的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来说,在执行期间内,只要他们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改造和教育,确实展现出洗心革面的决心,甚至于还存在着
立功的行为,都可以获得
减刑的机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