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支
付定金与承担
违约金不得合并向违约者追偿,这是因为同时请求
定金与违约金有悖于"补偿性优先、惩罚性为辅"的
基本原则。在
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依据约定自由选择运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对其进行
追责。
然而,若定金未能充分补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害后果,则对方可进一步申请要求
赔偿超过定金所代表金额的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