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可撤销婚姻之申请时效,通常为自
胁迫行为停止之后的第一个日历年开始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时限;在被
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应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次日起计算,最长也不得超过一年的期限。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法律明文规定,任何请求
撤销婚姻的公民都需在胁迫行为终结之日起满一年之内提出相关申请,而那些在
非法拘禁或者
管制环境中被迫成婚的人士,更应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最短时间内提交撤销婚姻的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