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上下班的工作过程中,由于个人疏忽导致的意外跌倒并不归类为
工伤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那些在上班途中因遭遇与自身无关的
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及火车事故所产生的伤害,才能被视为工伤范畴。
然而,若个人不幸摔伤,这便被视为是其个人主观失误所致,并不符合视为工伤的主要前提条件。因此,该情况产生的后果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