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实践经验,九级交通事故的赔付标准以百分之十为基准系数予以确定。
同时,同等责任下的交通事故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的规定,应遵循“各负担其半”的基本原则实行。在处理同等责任赔付事务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涉及到双方都持有
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那么
赔偿方式应当是
当事人双方使用各自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支付。
如若交强险所覆盖的
赔偿金额不足,则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由对方负担其中50%,剩余50%由自己自行承担。在此过程中,无论双方当事人中有哪一方拥有保险,都可以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完成赔偿工作;
其次,若是一方向
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情况,机动车遭受损害的一方将获得对方50%的赔偿款,另外50%的
赔偿金则需要自己承担。同样地,除非机动车一方拥有保险,否则赔偿金额需由其先行通过交纳交强险的方式支付给对方,而超过部分的赔偿费用则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各承当50%的责任份额。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