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女性户籍不需要强制迁至男性
户籍所在地,子女亦可获得合法户口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子女户口可随父或母任意一方申报登记,因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将女性户籍迁往男性
户籍地之义务。一旦婚姻缔结之后,无论是哪一方未能完成户籍迁入手续,这都不会对子女的户口登记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即便女方尚未完成户籍迁移事宜,其子女仍旧能够成功办理相应的户口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