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不曾加入任何实质性的
犯罪活动,那么您便不应遭受牵连。
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
犯罪形式,其中
行为人在意图运用特定方法实现某个犯罪的同时,其
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或过程亦触犯了另一项非
法规定。要想构成牵连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牵连犯必须包含至少两个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首要前提。行为者仅需实施数目不等的行为,方有机会构成牵连犯。若仅仅进行了单一行为,则难以构建行为之间的牵连关联;
其次,牵连犯中的诸多行为间必须存在明确的牵连联系,即行为者的数类行为之间应具备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等性质的关连;
最后但同样重要,牵连犯所涉及的众多行为须同时触犯多项不同的
罪名,此乃牵连犯独有的法律特点,也是甄别牵连犯的重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