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与规定,清偿行为应严格遵循以下总体原则和具体步骤:
首先,若
债务人提供的偿付能力无法充分覆盖所有待偿
债务,除非各方
当事人事先另有意向性约定,自应由债务人在正式进行清偿之时自行明确规定哪些债务将由其负责履行;
其次,若债务人并未就指定事宜作出任何预先声明或安排,各应优先处理并满足那些已经到期的债务需求;
再者,倘若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各种债务全然没有
抵押资产或
抵押物权保障,或者抵押
物权价值相当,此时应优先偿还那些债务人承担较多责任义务的债务;
最后,当多笔
债务风险等同且负债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应按照债务到期日期的前后次序有秩序地予以清偿;如果所有债务的到期期限相同,则应根据每笔债务的占比大小进行还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
民法院认定
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
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