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于企业迁移过程中导致员工与现行合规性所要求的日常工作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从而致使
劳动合同在常态视角下无法继续遵从执行,该等员工可选择拒绝跟随公司进行迁移,并向雇主主动提出解约请求,由此便有资格向公司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当公司迁移行为并未对现存劳动合同的执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此类情况将不被视为补偿的
适用范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