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加既有的股东作为被告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该股东在
企业设立之初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其法定
出资义务时才会发生。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由公司本身或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
债权人提出
诉讼申请。
然而,如果作为公司发起者的股东已经面临了承担相关责任的诉讼,那么就需要将这些发起者也列入被告名单中。另一方面,若公司债权人请求
抽逃出资股东在其所抽逃出资额及其利息的范围内,对于公司因
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则该等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许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