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
民法院在处理
民事诉讼案件时的审判期限规定如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至六个月内须完成庭审及裁决工作。若因案情复杂或确有必要延迟,经该院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必须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