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的民事讼诉案件中,关于
鉴定费用需要首先由提出鉴定要求的一方承担。若该方最终取得了生效判决的胜利,那么其有权向
败诉的另一方
追讨这部分鉴定花费。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鉴定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权力分配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应由人
民法院认定并直接指定相关机构或组织向提出申请的一方
当事人收取。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