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案件从
起诉流程中撤回并交还给检察院的情况往往是由于
证据不够充足,无法进行审判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这就需要检察院对证据资料进行进一步补充完善,若条件许可,也可将案件重新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
调查取证。最终的决策,即决定是否提起
诉讼程序,将视察后的调查成果而定。如果经过
补充侦查,确认有必要
起诉的,那么将再次进入起诉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