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地面停车场所属物业并无权利进行租赁。
其中,根据相关
法规,车位面积出现分配问题时,其所有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若是车位面积未被分配,同时开发商独立获得了该
停车位的
产权,那么此时的车位所有权便归属开发商所有。
另外,若属于国家所强制配套的为人防工程所包含的此类停车位,则它们的所有权理当归国家所有。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