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全新的仓库保留车辆并不构成
欺诈性行为,因此无法适用
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所谓的“库存车”是指在仓库中存储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尚未成功销售的汽车,尽管这些汽车本质上属于全新商品,只是由于长期未被用户购得而尚未产生实质性的售出行为,但这并不等同于欺诈性销售。因此,只有在商家将二手车伪装成新车出售时,才可以视作构成
欺诈行为,进而寻求适用退一赔三的相关法律保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