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述的情况,我们可以指出,根据我国法律,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之人在实施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以及致人重伤或死亡等行为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6周岁之成年人士,无论其触犯何种罪行,均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构,对于上述各类情形下涉及到的案件,都有权提起并依法展开
立案调查。
《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