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于患有精神疾病并触犯
刑法的患者,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监外执行的权利,而非将其送入监狱接受
刑罚。因此,对于这类特殊群体,他们在服刑期间可以选择通过监外执行的方式来完成刑期。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也可以考虑给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1)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治疗;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3)生活无法自理,且通过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