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处理有关案件中,并不存在时限亦或是数量的特定规定来限制调解的进行。法院一直倡导并鼓励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类
民事纠纷,以此来创造出更为融洽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只要涉案双方均表示同意接受调解,那么法院便会立即启动调解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实际上是
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益以及
诉讼权利的一种自主处分行为。部分当事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愿做出任何妥协,这无疑给某些案件的调解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甚至可能需要经过数次的协商与沟通才能达成共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