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
医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消耗完毕之后,需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个人负担部分累积超出特定的标准,则需按照
医疗机构的级别以及个人的承担比例来分担超额部分的
医疗费用,而剩余部分则将由社会统筹基金负责承担。因此,市区内的参保人在选择市区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或者住院治疗,或者在特殊病种指定定点医院接受特殊病种治疗时,应当自觉地向医生展示自己的医
保证历本,并通过
医保卡进行刷卡结算。对于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应当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而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则由定点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账处理,然后再与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医保卡,作为一种具备芯片功能的卡片,主要用于在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进行身份确认以及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医保
病历,作为病历的一种形式,可以在同一城市的所有医保定点医院通用,用于记录医保就医的详细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
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
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
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
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