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用情况下,要求在事故现场探索结束之后的第三个日历日内委托实施检测、评估工作。针对尸体的检查检验,应当被委托自死亡第一天起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执行;对于
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中涉及车辆的检验、鉴别问题,应于查获肇事嫌疑人车辆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