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乃是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为了确定彼此之间的
劳动关系以及明确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责任而制定的契约文件。在此基础上,若欲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必须要缔结相应的劳动合同。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
雇佣关系,那么就应立即签订具备
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工作环境当中,往往存在着许多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署该等合同的现象。对于那些未签署劳动合同,却已经开始为之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动者,我们可以说他们已经进入到工作岗位中。反观那些尚未开始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动者,由于没有相关
证据支持其在工作中的参与度,我们便无法确认他们是否属实已经
入职。
再者,根据
劳动法律
法规,尽管部分劳动者可能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他们确实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服务,那么这种情况便形同构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并非确定劳动关系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其他相关方面亦应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