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
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在处理一些案情较为复杂且已经到了羁押期限却仍无法完结的案件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批同意后,将羁押期限再延长一个月;若遇有法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且在羁押期限到期之后还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则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或做出决定,以示对这些案件的重视和考量,此时,羁押期限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