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
赔偿时,原则上是允许同时获得的,前提条件为这两种赔偿之间并不存在任何重复。如果
受害人已经从
侵权方处得到了
民事赔偿,那么社会保障局或者用人单位将不会再对该赔偿进行支付。
然而,在此基础上,由于这种赔偿和
工伤保险并不完全重叠,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仍然应该由工伤保险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受害人就能够实现两种赔偿的双重获取。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