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对于订立及变更政府
采购合同时所进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在合法供应商与相关政府机构之间,必须以
书面形式缔结。该文件须明确体现出双方
当事人的
身份信息、详细地址以及高效率的联络方式,对项目本身要有详尽且准确的描述,包括交付期限、支付方式、合同总价等关键性条款。一旦双方签署(或加盖公章),该合同即刻生效,并按照预先设定的日期或特定条件正式启动
执行程序。
然而,若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则通常需要经过双方的深入磋商并达成共识,尤其是涉及到变更后的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时,更需要重新展开谈判。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
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