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之归属与户口并无关联性,因此,可以请求在
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为两位所有权人的姓名。鉴于此房产乃系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则可视为婚后所进行的共同投资行为,自然而然地构成了
夫妻共有财产。即便在
产权证书上仅有配偶一方的姓名,亦不会对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的性质产生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