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搭载乘客的行为,严格意义上属于非法运营范畴。若在此过程中发生
交通意外事故,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以及
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类保险项目均可据此拒绝支付任何
赔偿金。的确,相较于运营车辆,私家车所选择投保的险种存在显著差异,在保险费用的缴纳及理赔金额等方面亦有所不同。例如,运营车辆所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相对于私家车而言,显然高出许多。
然而,若运营商未能尽职履行对驾驶员资格及其驾驶条件的审查义务,从而使
消费者误乘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之车辆而遭受
人身伤害,那么运营商便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起法律层面的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