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
结婚证书后购置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然而,这仅适用于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基础上购买的房产或者由其中一方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购买并且事先有约定将其作为共有的情况。倘若没有任何特殊的约定表明,那么由
购房者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则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