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工地遭受了伤害而雇主不予理会,那么此时应当寻求
劳动部门下属的
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事故发生后,需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事件详情,并进行详细的问询记录,以确保能够明确证实
农民工是在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作业时受到了伤害。借助这种报告和问询的方式,有助于保存相关的
证据,从而为未来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的支持。倘若雇主仍不予理睬,您也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该机构将会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并竭力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