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人员伤亡的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若
当事人被判定需承担
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则在针对
医疗费用方面,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付;若仍有不足之处,则剩余部分将依据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主次责任比例进行相应
赔偿。关于医疗费用的计算方式,需根据
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
病历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而言,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可参考以下标准:
1.当事故双方均为
机动车辆时,或均为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时,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分别为70%与30%。
2.若事故中有一方为机动车辆,而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且该机动车辆负有主要责任时,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则为80%与20%;反之,若该机动车辆负有次要责任,则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为60%与40%。
除医疗费用之外,当事人还需要支付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辅助器具费以及
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