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各依法注册经营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员工
入职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为其名下的每一位
劳动者统一向当地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
社会保险登记的申报手续。
如若未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登记义务,那么将由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应尽的
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额度。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准时且足额地缴清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当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缴或足额缴纳工作,同时还需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
滞纳金。若
逾期仍未完成补缴或足额缴纳工作,则将面临由相关
行政部门对欠缴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对于那些遭遇用人单位拒绝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举报。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