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缔结之前,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购得之股票收益系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获取,那么这部分收益便应当被视为
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夫妻间的
私人财产,其在婚后所获得之产出,除了
孳息与自然增值之外,都应该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而股票增值并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范畴,而是作为一种投资运营凭证,因此应当归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