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主体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如期履行为其雇员(此术语也被称为员工或
劳动者)缴纳法定
社会保险的义务,那么当员工决定离开该职位时,他们有权对用人主体提出索取
补偿金的诉求。
根据现有法律规则,如果用人主体未能依法为劳动者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手续,那么劳动者即可据此解除与用人主体之间签署的
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对于未经合法程序提前单方面结束劳动协议的劳动者,用人主体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亦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精神弥补,以示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则需要视劳动者在用人主体的服务周期(即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而定,通常是按照劳动者的服务期长度乘以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每个月平均
工资的基准进行计算,以此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