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案件的性质以及
司法程序的差异性,法院所签发的
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会存在差异。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
一审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应在送达到
当事人之后的第15天开始生效;而同样是一审民事诉讼中,若涉及的是裁决文书,则自送达到当事人之日起的第10天才启动生效程序。相较于民事程序,一审
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则是从判决公布之日起的第10天开始生效。
至于民事裁决书,其生效日期则为送达至当事人之日起的第5天。对于
二审民事和刑事诉讼,无论是判决还是裁决,均在送达至当事人之日起即刻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
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