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被执行人的父母并非是法定的义务执行人,因此,法院无法直接对他们进行执行。
然而,若存在确凿的
证据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其父母名下,那么,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并冻结其父母名下的银行存款。民事
强制执行,是指由人
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运用国家所赋予的强制力,在负有法定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强制其履行相应义务,进而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权利内容的一种
司法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
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
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
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