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拘留期间至检察机关提出
公诉的时长,通常为期一个月零十天左右。自拘留之日起,到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通常需耗费十至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而在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过程中,这一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之内完成,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酌情延长期限十五天;若被告人
认罪认罚,且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者,应在十日内做出判决,但对于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情况,则可延长至十五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