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重
人身伤害范围界定细则详述如下:
首先,头皮擦伤若其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
其次,头皮挫伤之痕迹明显;
再者,头皮之下出现血肿现象。
其次,面部浅显擦伤面积若超过2平方厘米;
另外,划痕长度需达到4厘米以上。
再次,耳部损伤导致一侧耳朵听力下降26分贝以上,或因外伤引发听觉器官的其他功能性变化。接着,躯干部位软组织挫伤面积若超过15平方厘米,擦伤面积则需超过20平方厘米,同时躯干部位皮下出现血肿现象。
然后,躯干部位皮肤及其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若超过1厘米,或者创口累积长度达到1.5厘米以上,且刺创深度已深达肌肉层。接下来,躯干和四肢部位一度烧烫伤,面积需超过20平方厘米,或者浅二度烧烫伤面积超过4平方厘米;而深二度烧伤的情况亦同。
最后,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需超过15平方厘米;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则需超过2平方厘米。
此外,损伤还可能导致异物残留在体内。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