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特定情形下,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获得司法救助:当
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讯问之后或者在其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当日起,由于个人经济状况贫困无法负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在涉及
公诉的案件中,
被害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均或
近亲从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若同样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委任
诉讼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务;对于涉及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说,他们在案件得到法院正式受理的那一刻开始,如在经济上存在困难,也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相关
诉讼活动等等。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