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大部分情况下,公民从提交《居民
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至领取到属于自己的正式身份证件,所需时长一般不会超过60个工作日。当然,在某些例外状况下——例如受地理环境所限的偏远地区等——尽管办理过程可能会因此而需要更长时间,但是延长后的总时长不能超出90个工作日。
此外,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在接到公民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为其发放正式的居民身份证。
然而,对于那些交通条件较为落后、相对不便利的地区,办理时间则可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也不应超过30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