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需保护被告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出
财产保全的申请。此举不仅包括不动产等固定资产,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实际的保全行为,需要由法院来实施,而不仅仅停留在申请书上。
2.财产保全制度,通常在
利害关系人提
起诉讼之前或在与
诉讼相关的各方启动诉讼之后进行。这项程序旨在确保未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防止财产遭受损失,因此,法院会对
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
强制措施。
3.如果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若不能及时
申请保全,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在此种情形下,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该案件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