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其所进行之
逮捕或变更相应措施时,必须向原审批的检察机关作详细报告。尽管此项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出是否需要将
取保候审的决定告知
当事人及其
家属,然而鉴于取保候审乃是对
涉嫌犯罪者及被告实施的一种
强制措施之更替,因此在实践中,倘若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以及实际操作规范,他们有义务通知相关当事人,其中也包括了家属。换言之,若在37天内对某人实施了取保候审,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向原审批的检察机关进行通报,同时也可能需要将此事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