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公共事件
诉讼事件时,其审理期间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之久。若案件本身有可能被判为
死刑,或是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状况,那么审理的期间则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适当延长三个月的时间;更为特别的情况,甚至可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来延长。当案件涉及到
管辖权的变更,或者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调查取证之时,那么审理期间便需从新的对接到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或者是从补充调查取证完成并移交给人民法院之后,再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就运输毒品罪这一类案件而言,理论上来说,
开庭审理的时间可能会在两个月内完成,但是实际上的
开庭时间却可能因为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的收集以及辩护的准备等诸多因素而有所差异。若是案件的情况较为特殊,那么审理的期间也可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且得到法院的批准才能予以适当的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