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既定规定,若有人蓄意散播毫无依据、恶意编造的传闻,以致使其行为触及到“公然
侮辱他人”之性质,且情节极其恶劣者,该等行为很有可能被视为
诽谤罪。然而,诽谤罪属于一类仅应由受害方提出告诉后才予以
立案侦查与审理的
犯罪行为;但是,若该等行为严重侵犯社会
公共秩序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则无需受害方告知,司法部门有权独立启动调查程序。当利用资讯网络进行诽谤活动时,如受害者取证过程遭遇困难,最高人
民法院有权要求相关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因此,若某人蓄意通过公开言论传播
虚假信息并引发对他人的公然
侮辱行为,只要达到
情节严重标准,均有可能构成诽谤罪。关于具体的
罪名认定及其相应
处罚,应当结合实际案情以及
证据材料加以分析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