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款的明确规定,在适当时机之下,人
民法院具有采取强制性司法保护措施的权力,例如对被告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乃至冻结等行为。这就意味着,若
职务侵占罪的被告方存在可供查封的财产,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国家司法机关以合法途径进行查封的权威。另外,根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他们同样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实行上述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虽然职务侵占罪的针对性查封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在特定的案情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或人民检察院依然拥有提出申请的法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
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