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启动
诉讼程序所需时间的问题,其实际情况则取决于诸多因素。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出
处理决定,若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十五天;若
犯罪嫌疑人对所涉罪行供认不讳且符合快速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话,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而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延长至十五日。此外,若
审查起诉的案件因
管辖权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依据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证据确凿且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时,应作出
起诉决定,并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因此,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启动诉讼程序所需时间通常介于一个月至十五日之间,具体时长还需视案件的复杂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是否适用快速审判程序等多方面因素而定。若案件管辖权发生变更,审查起诉期限也将自新的
管辖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