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处置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这一重要法条明确指出,挪用资金罪的
定罪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职权优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为己有或者提供私人使用,并且
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对于那些挪用资金
数额巨大的
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
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人,则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八十四条进行定罪
量刑。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退还,那么他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而对于情节轻微的
犯罪者,甚至有可能减轻或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