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罪名为“
信用卡诈骗罪”,其内涵为通过蓄意侵占和滥用
信用卡这两种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且涉案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该罪名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1. 使用
伪造或者
虚假的
身份证件来骗取信用卡;2. 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3. 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4. 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在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内透支,并且经过银行多次
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
量刑,根据
犯罪金额的大小及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具体而言,从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到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