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确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被依法采取
拘留或者
逮捕等
强制措施之后,检察机关需对其继续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谨的甄别和审查。若经审查发现无需继续羁押,则应向相关司法部门提出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司法部门亦须在收到该建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情况以
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因此,若检察机关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查,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便能确保其按时出庭受审以及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无继续羁押之必要时,检察机关有权在审查结束后,向相关司法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一旦检察机关提出此项建议,相关司法部门(通常指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相应决定,并将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若相关司法部门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那么检察机关的
批准逮捕时间将在这十个工作日内得以圆满完成。反之,若相关司法部门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决定维持原有的羁押状态,那么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时间同样会在此期限内得到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