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公共
起诉案件时所设定的
审理期限通常为不超过两个月的最短期限,同时也应遵循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上限原则。若该案件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或是出现了诸如庭审前环境影响审理进程的特殊状况,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如若仍需进一步延期,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权而导致审理期限发生变化,那么新的审理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开始计算。同样地,若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
补充侦查工作,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亦须对审理期限进行相应调整。因此,从理论上讲,您的朋友在涉嫌
盗窃罪名被
刑事拘留后,从刑事拘留阶段到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可能会经历数个月的时间跨度,具体的时间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
调查取证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若案件较为简单明了,且未出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在几个月之内便有望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然而,若案件较为复杂,则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审理过程并做出裁决。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提供的仅是一种理论性的时间预估,实际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