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究竟是适用于
行政拘留抑或
刑事拘留,将取决于诸多复杂的情节因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触犯了该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
逃逸,但尚未达到
犯罪程度的,可依法对肇事者处以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处罚。这就意味着,倘若交通事故行为满足了拘留的法定条件,便有可能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然而,若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犯罪,那么肇事者应依照
刑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刑事拘留。因此,交通事故究竟是适用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及事故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加以判断。若事故后果未达到犯罪标准,或许会采用行政拘留手段;反之,若已构成犯罪,则可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